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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豚烹饪网 亚洲河豚文化研究会(江苏省分会)章程

作者:admin    协会介绍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115    更新时间:2014-3-22
 
 
亚洲河豚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定名  
亚洲河豚文化研究会,  英文名称; ASIA HE TUN CULTURE RESEARCHSOCIETY
第二条 亚洲河豚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聚集民间河豚鱼养殖生产, 加工, 销售科研培训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从事餐饮行业的河豚厨师根据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极积开展行业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完善行业自律,协住政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做好养殖生产企业与餐饮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的河豚饮食文化,传播发展河豚饮食文化事业, 促进中国河豚产业健康, 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研究会住所:香港九龙和北京
第五条 按(
亚洲河豚文化研究会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业务范围
(
)组织有关人士对养殖生产企业,餐饮市场、企业经营、行业管理和发展等五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参考依据。
(
)组织河豚理论、烹饪,经营与管理等方面培训、研究、交流、讲座。
(
)举办河豚江鲜技能比赛,发布和推广适合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成果。
(
)收集整理有关专业资料,定期或不定期编发会刊。

() 加强国际间交流,定期组织会员出国考察和学术交流会
(
)加强与国内有关组织和协会联系,进行技术协作和交流。
(
)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做好网站(中国河豚美食网)管理和编辑工作

() 做好河豚烹饪实验教学基地的控毒流程加工场地达标验收工作府合教学要求.

()  建立全国河豚行业内厨师帮抚中心帮助特困厨师找工作

十一扩大标本收集范围,, 组建河豚博物馆.

.( 十二引导养殖企业及餐饮销售企业直销对口减少中间商让利润回归销费者

(十三与河豚养殖区加工企业合作推出深加工河豚产品进入市场.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
)在本研究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从事河豚养殖及河豚烹饪企业都可申请为本研究会团体会员;
(
)从事河豚餐饮经营、研究的有关人员。可以申请为本研究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
)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
)维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曲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前二年暂不交纳)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本研究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设
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 常务理事长,常务理事, 理事等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 常务理事长,常务理事, 理事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主管会长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长连任二届。

第二十六条 成立亚洲河豚文化研究会河豚鱼专家委员会, 下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任5年,因业绩特出需延长任期的,报主管会长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最长连任二届。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会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有任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各职务权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 常务理事长,常务理事, 理事工作尽责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各省市增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 常务理事长,常务理事, 理事等职。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杜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 9月 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研究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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